(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 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本条是关于施工许可及责任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本条是关于 施工单位的施工规定(之一)。强调了施工方案编制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最专业的架桥机认为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 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本条是关于施工告知的要求(时 机 、内容)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
本条是关于 基础和轨道的验收和施工检查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 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 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 四)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 五)施工监督检验证明(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 起重 机)。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本条是关于 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和移交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使用起重机的要求(工况和环境中)和责任(选型和使用)。 第十八条 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专业生产架桥机厂家建议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且存档保存。
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使用起重机的归档要求。这是使用单位建立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前提条件。 第十九条 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制造、施工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数据信息系统。
本条是关于起重机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十条 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操作人员(司机、司索、指挥),也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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